认证证书与标志的使用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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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规范产品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管理,指导证书持有人正确使用产品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以维护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程序。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通过博物风土(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BFT)认证的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及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职责

认证部是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 CNAS 认可标志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认证证书的模板准备、印刷、发放、回收以及认证标志的统一管理,并对认证委托人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工作程序

4.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1.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4.1.1.1CBFT按照认证标准(相关法规)及实施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证明某个特定有机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的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

4.1.1.2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1 年。

4.1.1.3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和编号规则,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应符合 CNCA-N-009:201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附件 1 或附件 2 的要求;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编号应当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认证机构不得仅依据机构编制的证书编号发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4.1.1.4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2)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3)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

4)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

5)获证有机产品基地面积、产品名称、产品描述、生产规模、产量;

6)发证日期、有效期、转换期(适时用)和负责人签字;

7)发证机构、机构地址、机构电话;

8)证书编号、认可标志、认证机构标识。

9)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4.1.2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4.1.2.1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其式样和编号规则是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属于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标志的图形与颜色要求如图17-1所示:

 

                                          

               





4.1.2.2认证委托人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时应当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并按照规定在获证有机产品或有机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标志;

4.1.2.3 CBFT 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4.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

4.2.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用要求

4.2.1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要求的获取途径

认证委托人可以通过公司《公开文件》或者查阅 CBFT 的网站公开文件一栏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规定》中获取;同时检查组长在现场检查的末次会议上介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定和相关要求。

4.2.2 CBFT 对认证委托人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日常管理

4.2.2.1 CBFT 通过《公开文件》或者通过网站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相关信息,以便于公众进行查询和社会监督;

4.2.2 .2CBFT 应对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情况向国家认监委提供年度报告,报告中包括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跟踪调查情况。

4.2.2.3 CBFT 在办理认证证书和发放认证标志时,收取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2.2.4 应通过 CBFT 对获证组织的监督,确保其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展示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4.2.2.5 应通过 CBFT 对获证组织的监督,避免其利用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混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从而误导公众。

4.2.3 CBFT 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4.2.3.1CBFT 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被继续使用,对于无法收回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应及时在 CBFT 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声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作废情况。

4.2.3.2当获证组织的法人实体发生变化(如农场所有人、单位性质改变等)时,符合证书变更条件的,按照《授予、拒绝、保持、认证范围扩大或缩小、变更、暂停、恢复、撤销控制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实行变更手续。

4.2.3.3检查组在监督检查、再认证检查过程中负责查寻获证组织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可标志的使用情况,并做出评价。

4.2.4 认证证书的使用要求

4.2.4 .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制作、发放及样本保管

1)认证证书一般使用A4纸中文打印。认证委托人有要求时,同一张认证证书内可同时使用中文和其它文种,也可发出与中文证书内容一致的其它文种的认证证书,也可制作其他规格的认证证书,但认证委托人宜在签订“认证合同”时予以约定,并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2)认证部依据认证决定、检查报告、现场检查照片等信息,上报至“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获得认证证书编号,选择合适的认证证书模板制作认证证书;如认证委托人提出制作其他规格和/或材质的认证证书要求时,则应按约定进行制作。

3)由总经理授权专人签发认证证书。

4)认证部负责认证的打印、登记、扫描、邮寄。

4.2.4 .2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变更/换发

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我公司申请变更/换发:

1)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法人性质发生改变;

2)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

3)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4.2.4.3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依据《批准、拒绝、保持、扩大、缩小、变更、暂停、恢复、撤销认证程序》执行。

4.2.4.4认证证书的回收

认证部负责通知认证委托方并回收过期、暂停、撤销的证书。

4.2.5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满足 4.1.2 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 年第 63 号令)的规定。
  2. 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3.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①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②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e)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4.2.6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订购

1)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志需按国家认监委的要求,指定有资质的印刷厂进行印制;

2)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志根据国家认监委的要求,采用唯一的明码、暗码标号方式进行设计。其中明码(身份码)、暗码(有机码,并在涂层上注明 “有机码”字样)”,下方印刷国家认监委官方查询网址(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food.cnca.cn”等信息;有机码由CBFT国家认监委批准号代码(**)、认证标志发放年份(后两位)代码、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12位随机码)组成。

3)获证组织欲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时,向 CBFT 认证部提出申请,填写“有机产品防伪追溯认证标志订单”加盖公章后向CBFT 认证部提交。

4)经认证部核准,核审内容主要包括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产品的名称、标志数量等信息,审核无误后根据获证组织的申请要求整理相对应数量的防伪追诉标志,并将登记“身份码”号段及对应的“有机码”号段、计划发放认证标志的每枚认证标志编码及认证标志使用等信息传输至国家认监委认证标志备案信息数据库,通过数据库审核后方可向获证组织发放。认证部在发放标志时应做好记录,填写“认证标志发放登记表”。

4.2.7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印刷

如获证组织获得了 CBFT 的准许,可以在产品标签上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清楚明显;必须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赋予每枚认证标志一个唯一编码。

4.2.8认证标志的回收

认证部负责通知认证委托人并回收过期、暂停、撤销的认证标志。

4.3 CBFT 的认证标识、认可标识的使用管理

4.3.1获证组织在使用 CBFT 的认证标识时,采用色调图样复制,可按比例缩放,且必须完整使用,不能将其变形使用;

4.3.2获证组织只能将 CBFT 认证标识和认可标识使用在与获证组织认证有关的场合,如出版物或宣传广告上,而不能使用在具体的产品上;

4.3.3相应的认证领域在 CBFT 未获得认可前,发放的认证证书不带认可标志。如果CBFT 发生错用认可标志的情况,应立即进行纠正、采取纠正措施,并按相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制裁。

4.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控制

4.4.1 认证证书持有人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控制管理依据ISO/IEC导则23《 符合第三方认证制度用标准的表示方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本程序执行

4.4.2 不断改进完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和要求:

⑴ 产品认证证书是用来表示符合完整的相应产品标准和/或技术规范的信息,是向用户提供所覆盖相应产品符合标准的信息;

⑵ 产品认证证书上登载的认证信息是依据检查、检测结果及其他证据的支持;

认证证书可与标准的所有要求有关,或仅与所选定的部分要求或特性有关;

⑷ 认证标志表示在第三方认证制度监督下生产相应认证规范与标准要求相一致。其“覆盖范围”应清晰。

⑸ 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时,认证部应要求和控制证书持有人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CBFT的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4.4.3 规定证书持有人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要求

⑴为避免证书持有人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认证标志,特规定:

只有当符合全部适用标准的所有要求,而不是只符合经选定的部分要求或特性时,才能使用认证标志,并应遵守特定的规则;

⑵ CBFT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CBFT认证标识的使用和宣传进行适当控制,通过公开文件、协议、合同等方式向证书持有人提出,通过监督进行检查。明确并使证书持有人了解认证双方权利和义务:

a) 证书持有人享有的权利:

·在获得认证产品上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享有因使用认证标志而获得的合法经济利益;

·对妨碍合法使用认证标志的行为提出投诉。

b) 证书持有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不得损害CBFT的声誉,使用认证标志的,必须满足认证标准要求;

·正确宣传认证标志的含义,不得误导公众;

·不得在批准使用范围外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出售和转让;

·保存认证产品的质量证据;

·承担在不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不得将标志变形使用;

·在获证产品或者销售包装、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并将样品照片上报至认证机构(CBFT);

c) CBFT规定的标志使用条件:获得和保持认证证书的,可以在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使用认证标志;

d)要求所有证书持有人建立《证书、标志、标识管理规程》,明确管理办法、职责和使用程序。

4.5 对误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CBFT认证标识的处理措施

4.5.1 对于在广告、产品目录等媒介中发现的对认证制度的不正确引用,或者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CBFT认证标识的误导性使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采取纠正措施、撤销证书、公布违规行为以及必要的其他法律措施;以防止最终使用者的误用和/或认证可信度的降低。

4.5.2 为了更好的控制标志的使用,通过市场抽查、监督、媒体、投诉等形式,检查和收集错误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CBFT认证标识的信息。

4.5.3 要求证书持有人建立“产品认证标志可追溯系统”,以便妥善处置所发现的错误使用标志的情况。

4.5.4 发现证书持有人有关标志的使用违规或误用时(包括错误宣称认证资格和错误使用认证机构标识),将采取相应的措施。

4.5.5 具体违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⑴ 违规使用CBFT的标识可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如果涉及到产品的包装和销售,立即要求其停止销售,并封存全部未销售的涉及违规使用标志/标识的产品,必要时对已经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并将召回产品清单提交认证机构;

⑵ 证书持有人对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CBFT 提出申诉;

⑶ 暂停、撤销、注销产品认证证书后继续使用认证标志和/或CBFT认证标识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4.6 本程序旨在确保其标志使用方式不会扰乱或误导市场,确保从其标志追溯到相关的认证要求。


2023/2/13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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